| 01号行政许可事项:主城区生猪屠宰厂(场)初审 |
|
| 2009-09-02 16:24 文章来源: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 |
一、行政许可内容
官渡区行政辖区内生猪屠宰厂(场)设立许可
二、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
(一)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〔1998〕第238号)第五条;
(二)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)第三条、第十二条。
三、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
依据本市城市规划设置要求和“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保护环境、清洁卫生”的原则进行设置并确定许可数量,按照受理顺序择优许可。
四、行政许可条件
生猪屠宰厂(场)的选址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符合辖区内生猪屠宰厂(场)的设置专项规划;
(二)不得在风景名胜区、文物保护区、军事设施、电力设施、通信设施等保护范围内;
(三)与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;
(四)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和活动;
(五)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,与回族民族聚居区及其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;
(六)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和有毒、有害场所。
乡(镇)范围内生猪屠宰厂(场)的设置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、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;
(二)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、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;
(三)有必要的检验设备、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;
(四)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污染物处理的设施;
(五)有符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标准、规范的其他条件。
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生猪屠宰厂(场)的设置,除具备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间、急宰间、检疫检验室;
(二)有符合环保标准的废水、废气、废物和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;
(三)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。
本市主城规划区、呈贡新城规划区、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生猪屠宰厂(场)的设置,除具备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;
(二)实行封闭式屠宰;
(三)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。
法律依据: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)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。
五、申请材料
(一)投资者的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明;
(二)生猪屠宰厂(场)设计方案、工艺流程及地形图、总平面图、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;
(三)有符合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。
法律依据: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)第十三条。
六、申请表格及申请书
申请人需填写《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申请书》;
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商务局网站(http//www.kmsw.gov.cn)
七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
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局
地址:昆明市关上关育路16号、电话:7161067
八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
九、行政许可程序
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—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,在10日内进行现场勘察—勘察符合规划、土地、环保、动物防疫及设置条件的予以受理,开具受理通知书—市商务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—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。
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
十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(不包括现场勘察时间)。
法律依据: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)第十四条。
十一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
《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》,定期审验合格有效。
十二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
取得《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》的单位和个人,方可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。
十三、行政许可收费
无。
十四、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
屠宰许可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。
法律依据:《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)第十六条。
|